2024-02-29 09:54:07來源:魔方格
摘要: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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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 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 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 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 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 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 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